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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人注意!新泽西罚$200的“小案”,竟成遣返关键!华裔男子绿卡拿了47年也不保险

很多华人拿到绿卡多年后,往往会觉得自己的身份已经相当稳定。尤其是在美国生活几十年、工作、成家之后,很少有人会想到,多年前一项看起来并不严重的州级违法记录,仍可能在多年以后成为移民身份上的大麻烦。

近日,一起持续十多年的移民案件再次引发关注。

案件中的华裔男子Kwok Sum Wong出生于香港,是中国公民,早在1979年4月19日就以合法永久居民身份进入美国。算下来,他已经持有美国绿卡、在美国生活了47年。

然而,一项发生在新泽西州、最终仅被罚款200美元的案件,却成为美国政府要求将他遣返的重要依据之一。

事情还要从20多年前说起。2005年10月3日,Wong在新泽西州高等法院对一项theft by deception,也就是通过欺骗手段实施盗窃的指控认罪。

值得注意的是,他最终认罪的并不是新泽西州法律意义上的正式“crime”,而是一项级别较低的“disorderly persons offense”。

按照新泽西州法律,这类违法行为与通常所说的刑事犯罪存在区别。Wong最终也没有因此入狱,只被处以200美元罚款。

问题恰恰出在这里。对于普通人而言,一件最后只罚了200美元、而且州法律甚至没有将其正式称为“crime”的案件,很容易被理解为已经过去的一件“小事”。

但在联邦移民法下,事情并没有这么简单。一年后的2006年3月27日,Wong又在纽约州最高法院对二级伪造罪认罪。这一次,他被判处5年缓刑,并被罚款1000美元。

2011年9月,美国国土安全部启动新的遣返程序,理由是Wong先后存在两项“涉及道德败坏的犯罪”(crimes involving moral turpitude,简称CIMT)。

根据《移民与国籍法》,一名非美国公民如果在入境后被判犯有两项或以上并非源自同一犯罪计划的CIMT,可以构成被遣返的理由。

因此,真正让Wong陷入遣返危机的,并不是单独一张“200美元罚单”,而是新泽西州2005年的欺诈性盗窃案件与纽约州2006年的二级伪造案件结合在一起。

但Wong多年来一直争辩:新泽西州那项记录根本不应该算作移民法意义上的“刑事定罪”。

这也成为整个案件争论十多年的核心。新泽西州法律明确把disorderly persons offense与正式crime区别开来。此类案件一般不会带来正式刑事犯罪定罪所产生的一系列法律后果。

问题是,美国移民法是联邦法律。也就是说,一个州把某种行为叫什么,并不一定决定联邦政府在移民案件中如何看待它。Wong的新泽西案件虽然最后只罚了200美元,但法院审查发现,这类案件仍具有相当多刑事诉讼的特征。

例如,检方必须按照“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证明被告有罪;被告享有质证证人、获得迅速和公开审判等权利;同时还受到禁止双重追诉等宪法保障。

更重要的是,这类disorderly persons offense虽然看起来轻微,法律上最高仍可能面临6个月监禁。

因此,移民上诉委员会最终认为,只要一项州级案件是在具有基本刑事诉讼宪法保障的程序中作出的,即使该州自己没有把它正式称作“crime”,仍可能成为联邦移民法意义上的“conviction”。

第二巡回联邦上诉法院后来接受了这一观点。

Wong的案件之所以值得华人关注,还因为他的移民经历远比一张200美元罚单复杂。法院记录显示,早在1988年,Wong就曾在纽约东区联邦法院因共谋进口海洛因被定罪,并被判处一年零一天监禁。

美国政府当年已经因此启动过一次遣返程序。不过1989年1月,移民法官依据当时仍然存在的《移民与国籍法》第212(c)条,批准了他的遣返豁免,因此他得以继续留在美国。此后发生的2005年新泽西案件和2006年纽约案件,又让他的绿卡身份重新陷入危机。

2012年,移民法官认定他可以被遣返。此后Wong不断上诉,案件在移民法庭、移民上诉委员会以及联邦上诉法院之间往返多年。

2020年,第二巡回联邦上诉法院一度支持Wong的部分主张,将案件发回移民上诉委员会,要求BIA进一步解释:为什么一项在新泽西州法律下甚至不被称为“crime”的disorderly persons offense,可以在联邦移民法下成为刑事“conviction”。

BIA随后重新作出具有先例意义的决定,明确了判断标准。2024年3月,第二巡回上诉法院再次审理Wong的案件,并维持了BIA的判断,认为他2005年的新泽西案件可以作为联邦移民法意义上的定罪,同时认定纽约二级伪造罪属于涉及道德败坏的犯罪。

但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Wong随后一路将案件打到美国最高法院。

2024年11月4日,美国最高法院接受了他的申请,撤销第二巡回法院此前的判决,并把案件发回重新审理。

最高法院这样做,与2024年具有重大影响的Loper Bright Enterprises v. Raimondo案有关。该案推翻了延续40年的“Chevron deference”原则。过去,当联邦法律存在模糊之处时,法院在一定条件下会尊重行政机构对法律的合理解释;Loper Bright判决之后,法院必须更加独立地判断法律究竟是什么意思。

这恰恰关系到Wong案件的核心问题:到底什么才算美国移民法意义上的“conviction”。因此,这场围绕一项2005年新泽西州案件展开的法律争议,最终从一张200美元罚款单,一路打到了美国最高法院。

对于绿卡持有人而言,这起案件真正值得注意的地方,并不是“200美元就会失去绿卡”,而是另一个更容易被忽略的问题:州法律认为是“小案”,并不意味着移民法也一定把它当成小事。

尤其涉及欺诈、盗窃、伪造等行为时,即使最终没有入狱,甚至只是罚款、缓刑或者认罪结案,也可能产生远远超过当时刑事处罚本身的移民后果。

对于美国公民而言,一项案件结束、罚款缴清之后,刑事司法层面的处罚可能已经基本结束;但对于绿卡持有人以及其他非美国公民而言,同样一份认罪记录,还可能产生第二层后果——影响入籍、再次入境,甚至成为多年后启动遣返程序的依据。

Wong1979年就已经成为美国永久居民。在美国生活近半个世纪,也没有自动消除这些记录可能产生的移民后果。

这也是此案给绿卡持有人最大的提醒:遇到刑事案件,即便律师告诉你“不会坐牢”“只是罚几百美元”“州法律下只是轻微违法”,也不能仅仅考虑眼前的刑事处罚。

对于非美国公民来说,在决定认罪之前,还必须弄清楚另一件事:这个认罪,会不会影响自己的移民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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