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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1B蓄勢待發! 提交之後僱主僱員還需要知道什麼?

近日移民局臨時決定延遲H-1B抽籤新規的生效日期,這對即將申請H-1B的小夥伴們來說無疑是天大的好消息。2月低將至,僱主和申請者都蓄勢待發。雖然大家對H-1B的主要申請流程已經有了比較好的了解。然而提交時和提交後還有很多細節需要注意。葉律師今天就為大家詳細講解一下H-1B不為廣大客戶所知的方面。

H1B 申請時間線額外須知

僱主了解提交I-129申請過程的時間線是很重要的。H-1b的準備時間將取決於案件本身。在操作同時,僱主應牢記以下移民局的處理和備案指南:

•某些簽證類別,例如H-1B,要求僱主將經認證的勞動條件申請 (LCA) 與I-129申請一起提交。僱用的開始日期不能早於LCA提交日期
•LCA會在時間線上再增加五到七天的準備時間,因為這是勞工部 (DOL) 對其進行認證所需的時間。
I-129申請不能在僱員開始工作日期的六個月之前提交。

美國移民局處理I-129申請的時間會有所不同,具體取決於申請的提交和所要求的非移民身份。處理時間發布在USCIS官方網站上,應定期檢查,因為它們經常更改。通常,加急處理可用於I-129申請。僱主可以支付額外費用並要求加急,從而將處理時間減少到15個日曆日

H1B可轉移性 (Portability Rule)
“Portability” (可轉移性)允許那些H-1B僱員在I-129 Transfer 申請獲得批准之前轉移並與新僱主開始工作。如果USCIS拒絕此申請,則此工作授權將終止。如果正在為已經以H-1B身份在美國的僱員提交I-129申請,則適用「轉移性」規則的時間線將受到影響。僱主應注意可能導致延誤的因素。如果具有可轉移性,則僱主可能會覺得不那麼急,或者覺得不需要申請加急處理。
通常,如果I-129申請是要更換僱主 (簡稱「H1B Transfer),在I-129申請已提交的情況下,則該僱員必須 (1) 受雇於原始H-1B僱主,或 (2) 提交新I-129申請時還在舊僱用結束後的60天Grace Period內。
 
• I-129申請不得草率: 它是一份真正的工作提交,並附有所有必需的費用和證明文件
• 在員工當前的H-1B身份 (即」H1B status」,有別於H1B簽證) 到期之前USCIS服務中心需要收到新的I-129申請;和
•自上次持H-1B簽證到達美國以來,該僱員一直保持有效的H-1B身份。
 
如果I-129申請是為了延長現有僱員的H-1B身份,並且在240天後仍呈待決狀態,則該僱員必須停止工作並留在美國,直到USCIS做出最終決定。如果在240天內USCIS在任何時候拒絕了I-129申請,則員工必須停止工作。如果開始接近240天的限制,請考慮向USCIS提出加快要求,或升級到加急處理程序,以避免工作授權方面的間隔期。
什麼是「Nonproductive Pay”?
僱主需要提供規定的工資給H-1B僱員,以支付其所有與就業相關的所產生的非生產時間。例如缺乏分配工作,缺少許可證或學習許可考試等。
 
H-1B計划下,僱主無需與就業無關的原因所產生的非生產時間付費,例如僱員自願缺勤或住院等原因,但是,僱主仍然有義務遵守《移民和國籍法》或任何其他與就業有關的法規, 例如《家庭和病假法》。
 
開始支付僱員
 
非生產時間薪酬的要求始於以下的事件的最早期:

• H-1B僱員為提供擔保的僱主「開始工作」是於該僱員首次可以自行上班,或在僱主同意下來上班,例如在入職培訓報道或學習許可考試;

• 無論該H-1B僱員是否「開始工作」,支付義務不能晚於H-1B僱員為了H-1B申請入境美國後30天

• 對於已經在美國的H-1B僱員,無論是否「已開始工作」,通常不遲於H-1B僱員有資格為僱主工作的日期後60天 (USCIS行動通知,表格I-797上的批准日期)。

應付非生產性的工資
 

全職

必須向全職受薪僱員支付規定工資的全額;

全職小時工

必須支付40小時或其他由僱主證明的小時數;

半職

此類僱員的報酬必須至少為I-129/ I-129W表格中指明的小時數,並應納入勞動條件申請書(LCA)中作為參考 (ETA9035和/或ETA9035E表格);

兼職

在I-129/ I-129W表格中列出的工作時間範圍內的兼職僱員,至少應支付正常工作的平均小時數,只要該平均值在指示的範圍內即可。在任何情況下,僱員的工資的小時數都不應少於非全日制工作所指示的最低小時數

使用的工資率
 
非生產時間必須按照H-1B僱員LCA中列出的職業所需的工資率支付。
 
付款義務何時停止?
 
真正終止僱傭後,無需支付非生產時間。終止僱傭關係的最好證據是僱主通知移民局:
• 僱傭關係已終止
• 申請書應予取消
• 根據USCIS規定,已向該員工提供了回家 (回國) 的路費
上面列出的所有要求都可以在20CFR§655 H和I部分以及《移民和國籍法》§212 (n) 中找到。
無薪假 Q & A
 
以下是一些常見問題,可幫助僱主了解在冠狀病毒 (COVID-19) 爆發期間無薪假解僱H-1B僱員的法律後果
技術上來說,無薪假 (Benching)  (即由於缺乏工作或僱主指認的其他因素而使僱員處於閑置且無薪的狀態應被視為讓H-1B僱員成為替補或「坐冷板凳」。法律明確禁止讓H-1B僱員實行無薪假。在H-1B計劃各個方面享有共同管轄權的機構-美國勞工部和美國公民及移民服務局 (USCIS) – 都沒有宣布豁免任何禁止無薪假的規定。
 
什麼是無薪假違規
(Benching Violation)
 
《移民和國籍法》第212 (n) (2) 條規定,由於僱主自己決定不支付H-1B僱員的工資,違H-1B工資證明要求,通過諸如缺乏工作任務等因素使僱員處於非生產性狀態來處理潛在的H-1B申請和勞動條件申請,違背了H-1B工資證明要求。如果非生產期是由於員工的「自願要求和便利」 (例如照顧生病的親戚) 的「與就業無關的條件」或由於產假等情況而導致的,則僱主無須支付此無法工作的員工的工資。在臨時休假,年度或季節性停工或影響美國和H-1B僱員的其他情況下,僱主支付H-1B僱員工資的義務也沒有被解除,即使在該情況下僱主也並沒有向美國僱員付工資。

違反無薪假規定的懲罰
如果發現僱主違反了無薪假規定,則會根據欠薪和利息評估罰款。這將是一個由投訴驅使的過程,因此員工或其他舉報者將不得不聯繫政府機構將的違規行為的指控通知上去。需要注意的是H-1B僱員可以在其H-1B僱用終止後一年內提出無薪假申訴。因此,從現在起, 許多僱主可能會因當前所處的特殊情況而收到無薪假申訴。這批申訴潮,很有可能會長達幾年
 
災難性情況下會有例外嗎?
我們目前正在經歷的災難性事件不例外,因此最保守的行動是避免H-1B員工的無薪假,或終止H-1B僱員。如果僱主無法避免,且決定不終止僱傭關係,則僱主可能必須準備為無薪假的要求而辯護,並提供證據說明為何做出讓H-1B僱員有無薪假期或無薪離開的決定。
制定無薪假規則的目的是解決與我們現在所面臨的截然不同的情況。即該規則旨在防止某些IT諮詢公司的普遍做法,將H-1B僱員帶到美國並且在找到第三方的工作分配之後才付錢給他們。因此,行政法庭可能會對「緊急情況辯護」表示同情。不得不讓H-1B僱員放無薪假的僱主,會利用他們現在的特別處境為自己辯護,因為無薪假的規定是設計為不同處境下使用的。這是一個合理的立場,但不能保證行政法庭會同意這一觀點。

全公司無薪假的情況

如上所述,無薪假影響整個公司的全體勞動力,即該行為是基於經濟必要性而採取的,無意專挑沒有工作的H-1B僱員 (這種情況無薪假的設計是為了解決所面臨的困難),並且對行政法庭來說可能是積極因素。但是,這不會完全消除對H1B員工的責任

是否會因無薪假失去身份?
 
H-1B僱員通常必須在所描述的崗位上工作才能保持合法身份。但是,USCIS的規定確實承認可能存在某些「特殊情況」,使他們能夠考慮到H-1B僱員在就業或工作中斷的情況下仍保持身份,並且該USCIS表示,可以在無薪假的事宜上他們會酌情處理
H1B是否可轉為兼職 Part Time
可以。但是,H-1B僱員的工作時間表如有任何變更,都需要向USCIS提交H-1B修正方案 (H1B Amendment)。僱員可以在收到移民局回執後開始兼職工作。從理論上講,並沒有H-1B僱員可以工作最少的小時數。但僱主和H-1B僱員應牢記,大幅減少工時可能會導致移民局要求僱主提供額外證據,以證明該職業的需要性特殊性。此外,工作時間急劇減少的更正,可能成為將來任何申請書中造成不利影響的公共負擔因素 (Public Charge Factor)。

如何解僱H1B僱員
終止H-1B僱員的僱主必須以書面形式,並且必須將終止情況通知移民局。移民局收到終止通知後,會發出H-1申請書撤銷的通知。僱主或僱主的律師也最好撤回勞動條件證明。一名被解僱的H-1B僱員有60天的寬限期 (Grace Period),在此期間他/她可以在美國尋求新的工作。如果他/她能夠找到新的工作,並且新僱主在60天的寬限期內提交了新的H-1B申請書,則該H-1B僱員不會被認定為在這段時間內沒有保持合法身份。原僱主也可以在60天的寬限期內重新僱用H-1B僱員,但必須提交新的H-1申請
失去H1B後,如何保身份
失業後,您有多種方法可以保持合法身份。在收到解僱通知後,您應該立即開始尋找新的在美國的工作。如果您發現願意為您提供H-1B身份的僱主,您需要提交新的H-1b申請
不幸的是,僱主不一定總能提前讓您知道您將被解僱。在這種情況下,您仍可以尋找替代工作,但是找到另一位贊助H-1B的僱主所花費的時間越長,您越有可能失去身份。如上所述,寬限期最長為60天,但是如果您不積極嘗試恢複合法身份,則USCIS可以縮短寬限期
再次申請H-1B身份時,您需要向USCIS提交證據,證明您一直保持先前的H-1B身份並在60天的寬限期內積極嘗試恢復身份。這些證據包括您的工資單副本,顯示您積極求職的信件或任何其他文件。
60天 Grace Peiod 的注意事項

•根據規則的解讀,自願離開其H-1B僱主的H-1B僱員也可以利用這60天寬限期的規定。

•僱員在每個有效期內只能使用一次寬限期。例如,如果一名H-1B僱員失業了,然後使用寬限期,並將H-1B轉到另一名H-1B僱主,則他們若失去第二份工作後仍可有60天的寬限期。第一個寬限期中的未使用天數無法延續到後期使用的寬限期中。

•USCIS的政策決定,對於H-1B非移民來說,H-1B僱員獲得遣散費或留在僱主的工資單上而未實際報到工作的期間,不是有效身份期。

•被解僱的H-1B僱員應意識到在寬限期內不允許就業。但是,H-1B僱員可以根據可轉移性 (Portability) 規定提交申請書,便可以為新僱主工作。

•USCIS有權酌情決定拒絕縮短寬限期。

在美國保持身份的另一種方法是申請「身份變更」。許多H-1B僱員申請更改為F-1身份,以便他們可以在美國上大學。或者如果您有資格獲得其他身份(例如L-1或H-4),則可以申請更改為其中一個身份。
在COVID-19疫情期間,值得考慮的是改變成B-2遊客的身份以爭取更多時間來解決您的事務。正常情況下,USCIS不會批准這類型的身份變更,因為被解僱後找工作並不屬於訪客簽證的適當活動之一。然而,疫情期間不是正常情況下
在COVID-19疫情期間,USCIS對於審核H-1B到B-2身份變更的申請會有所變化,您可以利用您所在地區的禁止外出令,以及您本來國家的情況是否更惡劣或惡化來進行申請,這也是您可以與移民律師討論的一種選擇。
無論如何,最好儘快申請身份變更,最好是在您仍在為H-1B僱主工作時。如果您無法向USCIS證明自己一直在維持身份,則您可能需要離開美國並獲得新簽證。
本文由【大紐約生活網 GNYLife.com】整理編輯,原文、圖片轉自網路,版權屬於原作者。此篇因未能找到作者和原始出處,無法註明還望諒解,如原作者看到,歡迎聯繫小婭認領(或直接在公眾號留言),確認後我們會在後續文章作出單獨聲明。如覺侵權,我們會在第一時間刪除。多謝!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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