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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美國創業開公司,哪種公司形式最適合你?

生活在紐約這樣的大都市,身邊華人創業的案例屢見不鮮,既有在校或者剛畢業的留學生,也有已經在國內頗有成就的企業家。在美國設立企業的門檻並不高,註冊大部分的企業類型,既沒有移民身份的要求,也沒有最低註冊資金的要求。在美國註冊公司雖然不能直接保證移民,除了EB-5投資移民外,卻往往和我們的移民案件有著緊密的聯繫。比如國內的企業家在美國設立企業的分公司後,可以辦理L-1 跨國經理簽證,繼而通過EB-1進行移民。

有了在美國創業開公司的想法後,首先要解決疑惑就是要註冊哪種類型的公司。公司的類型關係到你個人和公司的責任和義務,也關係到未來公司發展、繳稅等方面的問題。本期專欄中,宋氏聯合律師事務所將介紹一下在美國可註冊的公司類型,希望對有興趣的朋友們有所幫助。

美國的企業類型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類:

1. 個體經營(Sole Proprietorship)

這種形式類似於我們常常說的個體戶——個人對商業實體擁有百分之百的控制權。不過,這種形式不具備「公司」最大的優點——有限責任,即出資人僅僅以出資為額限承擔責任。例如,宋老闆擁有資產100萬,其注資20萬元成立了一家電子商務公司,但由於經營不善,欠下了50萬債務無力償還。這種情況下,如果公司是個體經營企業,那麼對方不僅可以追討公司的20萬元資產,還可以要求法院從宋老闆的個人財產中索要剩餘的30萬元債款。個體經營同樣可以僱傭僱員、擴大經營範圍等。目前,也有保險公司開始提供保護業主個人資產的保險。

2. 一般合夥(General Partnership)

一般合夥和個體經營的區別在於所有人的數量上。「個體經營」通常只有一位所有人,而「一般合夥」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合伙人通過簽訂合夥協議來建立。一般合夥的公司同樣也是無限責任制,合伙人需要以個人財產為公司責任負責。

3. 有限合夥(Limited Partnership,LP)

這是由一般合夥發展出來的一類合同公司。股東分為管理股東與投資股東兩類,其中投資股東只以出資額承擔責任,而管理股東承擔無限責任。例如,宋老闆成立了一家電子商務公司,經營一段時間後,由於資金短缺,於是找到了王老闆。王老闆信任宋老闆的商業頭腦,於是決定投資50萬元,並且不參與公司的經營。如此,宋老闆和王老闆都是公司的股東,宋老闆為管理股東,承擔無限責任。王老闆為投資股東,承擔最多50萬美元的有限責任。

4. 有限責任合夥(Limited Liability Partnership, LLP)

這種企業形式主要適用於特殊專業領域公司,例如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以及建築師事務所等等,並且合伙人至少為兩位。LLP 中,股東承擔有限責任,並且只徵收一次稅。值得注意的是,LLP 必須購買事故責任保險,或者保持不低於法定數額的資產以供承擔責任之用。

5. 有限責任公司(Limited Liability Company, LLC)

LLC 是目前最受歡迎的一種公司註冊形式。LLC 的股東不僅對公司只承擔有限責任,而且在交稅時,只需繳納個人稅,不用繳納公司稅。舉例來說,如果A州的公司稅是30%,個人稅是20%,宋老闆開辦了一家 LLC有限責任公司,第一年公司獲得純利潤200萬美元,那麼宋老闆只需要繳納40萬的個人所得稅。而如果宋老闆當初成立的是我們下面會提到的Inc,那麼宋老闆獲得200萬利潤後,首先要繳納60萬的公司稅,剩下的140萬還要再繳納20%的個人所得稅,也就是需要再繳納28萬稅金。

6. 有限責任公司/集團 (Corporation and Inc.)

Corporation and Inc. 也屬於有限責任公司,比 LLC 的歷史更悠久。Inc. 作為傳統的有限公司,其設立必須向州政府申請。並且,公司須設有股東(Shareholders)、董事會(Directors )以及管理人員(Officers)。Inc. 可以分為 S Corporation 以及 C Corporation 兩大類。在稅收方面,S Corporation只需要繳納個人稅,而 C Corporation 需要繳納個人稅以及公司稅。在設立限制方面,S Corporation 的股東總數不得超過100人,並且其股東只能為美國公民或綠卡持有者。非美國公民或永久居民、有限公司、合夥以及基金都不可以入股 S Corporation,而 C Corporation 對此則沒有限制。

美國的公司制度歷史悠久,制度完善,如果您有其他關於在美國創業註冊公司方面的疑惑,歡迎聯繫我們進行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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