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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加州好象並不是這麼回事

美國中文網報道 在一個自由開放的社會裡,即使是有權有勢的政府官員也不能凌駕於法律之上。

然而,南加利福尼亞新聞集團(Southern California News Group)和加州其他幾家報紙周日發表的一項引人注目的調查顯示,在該州,這一原則屢屢遭到違反。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加州好象並不是這麼回事

執法中的警察。(圖片來源:美聯)

據《橘子郡紀事報》(Orange County Register)報道,加州大學伯克利分校(UC Berkeley)的調查經過6個月的挖掘,發現過去10年里加州有630名警察被判有罪,超過80人仍在工作,儘管他們許多人都有嚴重犯罪前科,包括性侵犯、酒後駕車、過失殺人、盜竊、勒索、家庭暴力、販毒和虐待動物。

更為糟糕的是,加州最高執法官員、總檢察長澤維爾貝塞拉(Xavier Becerra)強烈反對公布這些信息,並拒絕與記者合作。貝塞拉與警察工會關係密切,後者為行為不端的警察提供了不尋常的保護。

當一個普通公民被指控犯罪時,地區檢察官和警察官員通常會提高指控,以確保犯罪嫌疑人為罪行付出代價。但當警察被指控有不當行為時,情況似乎正好相反。

加州是全國僅有的不停止行為不當警官工作,也不剝奪他們從事執法工作資格的五人州之一。決定權掌握在地方警察局長和警長手中,他們經常給警察第二次和第三次機會,即使他們的不當行為已經對他們本應保護和服務的人造成了嚴重傷害。

2006年,加州最高法院做出了一項被稱為「科普利」(Copley)的裁決,該裁決基本上剝奪了公眾獲取警察紀律記錄的權利。

經過12年的努力,2019年終於通過1421號開放警察記錄的法案,該法案要求警察機構公布一些內部紀律文件,如在調查警方槍擊案件、濫用武力、不正當性行為、不誠實或不當行為時。然而,由於執法聯盟的力量,加州仍然有一些全國最神秘的記錄法。

執法是一個具有挑戰性的職業,大多數官員在他們的職業和私人生活中都表現得很好。但這一現實不應保護那些不這麼做的人。沒有人能凌駕於法律之上。

本文由【大紐約生活網】整理編輯,原文轉自美國中文網,若有侵權敬請聯繫我們;圖片取自網路,版權屬於原作者。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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