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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狗咬人的美國法律

20231016日,四川成都崇州的一起狗咬人的事件引起了很多人的關注,一個兩歲的嬰兒被一隻惡狗咬成重傷,這導致群情激憤,甚至引發愛狗人士和恨狗人士之間的爭吵。

在美國,寵物狗更普遍;而且惡狗比例很可能比中國的更高;所以這方面的司法實踐經驗教訓很可能比中國更多一些,所以我看到中國的新聞就手癢,「故為之說,以俟夫觀人風者得焉」(《捕蛇者說》)。另外,這篇科普文章也可以幫助在美國的華人了解:養狗有什麼義務和法律責任?被狗咬了有什麼權利?美國刑法教科書上的一個案例就是狗主人因為魯莽被判二級謀殺罪成立,所以這裡特別提請在美國的華人注意。

全美各州的法律會稍有區別,但是總的原理差不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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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民事責任而言,有兩種法律設定:

A)不區分狗是惡狗(vicious or dangerous dogs)還是乖狗狗,只要咬人,狗主人就要負民事賠償的責任,受害者無需證明狗主人有疏忽;

B)區分狗是惡狗還是乖狗狗:(B.1)如果狗是惡狗,那麼狗咬人的時候,狗主人一定要負民事賠償的責任,受害者無需證明狗主人有疏忽;(B.2)如果狗不是惡狗,那麼只有在受害者證明狗主人疏忽的情況下狗咬人了,狗主人才需要負民事賠償的責任。

舉例而言,馬里蘭是B這種情況。通常各州會有一個所有惡狗品種的名單,或者有約定俗成的名單,如果一隻狗的品種在惡狗的名單上的話,它咬人直接就適用(B.1)的法律;如果一隻狗的品種不在惡狗的名單上的話,它第一次咬人就適用(B.2)的法律;但是在第一次咬人之後這隻「乖狗狗」就被定義成了「惡狗」,以後咬人就適用(B.1)的法律。所以有一種玩笑話,叫做「乖狗狗第一次咬人免費one free bite」。

類似地,紐約的法律是「乖狗狗第一次咬人免費」。相反,新澤西州則是(A),不管狗此前的表現怎麼樣,不管狗主人有沒有疏忽,狗第一次咬人,狗主人就需要付民事賠償的責任;而且法庭會判斷肇事狗是否是惡狗,如果是,則需要處死。

那麼,狗主人有什麼義務呢?

顯而易見,在公共場所遛狗,狗主人當然需要(狗繩)有效地約束狗,這不僅僅是文明或者道德的要求,也是法律的要求。(插播刑法:警察是可以發開罰單的。)

如果狗不在公共場所,那狗主人是不是就沒有責任了呢?根據前面所說的(A)和(B)兩種情況,即使惡狗在狗主人的私有財產的範圍內,對訪客造成了傷害,狗主人仍然很可能需要負責。假如說一個人有一個高牆圍著的大院子,TA在院子外面樹立了明顯的牌子說「小心惡狗!傷人概不負責!」這個警告牌子可以有什麼法律後果?如果有人爬進TA的院子,不管是合法還是非法的,被惡狗咬傷之後,狗主人仍然可能需要負責。

為什麼這裡用「可能需要負責」而不是「必然負責」呢?因為這個涉及到「民事訴訟裡邊責任的分配」問題。在我此前的一篇公眾號文章曾經寫到,大華府有一個特殊的交通法律,實際上是一個民事責任分配相關的原則,叫contributory negligence,也就是說如果受害者貢獻了1%的責任,法律就不允許TA搞民事索賠了 。那麼如果有人在馬里蘭(或者DC,弗吉尼亞,阿拉巴馬和北卡羅萊納)非法地爬進了狗主人的院子,被惡狗咬了,那就不能索賠了。那在別的州,尤其是在A類型的州,狗主人很可能需要負責。那個警告牌子,並不能免責。

類似的,在大華府地區,被狗咬的受害者,即使在公共場所被狗咬,也可能因為TA在被狗咬之前有挑釁狗的行為,導致索賠失敗。(比如說,我處理過的一個狗咬人的案子裡面,受害者在乖狗狗吃東西的時候去摸狗,這個事實就可以讓受害者索賠失敗。)作為對比,在紐約州,被告的這個辯護很可能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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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刑事責任而言,如果狗導致受害者嚴重傷害或者死亡,狗主人在幾種情況下需要負刑事責任,即狗主人:1.故意;2.明知故犯;或者3.魯莽。(寫到這裡的時候,我腦海裡面有很多美國和英國惡狗嚴重傷人的案例,所以特別提請華人朋友們注意。)

在美國,刑法嚴格區分各種不同程度的犯意mens rea),這是一個拉丁術語,指的是一個人在犯罪時的精神狀態或意圖。這些犯意的級別從故意犯罪到沒有任何意圖的行為不等。具體的犯意級別可以因司法管轄權的不同而略有不同,但以下是最常見的幾種:

故意(有意):這是犯意的最高級別,表示被告以有意識和蓄意的意圖來實現特定的結果而犯下了犯罪。換句話說,該人是有目的行事的。放到狗咬人的語境則是:狗主人希望狗去咬受害者例如趙盾。

明知故犯:當一個人明知他們的行為可能會導致某種結果時,即使他們不希望發生那種結果,他們也是在明知故犯,他們了解或意識到了情況。放到狗咬人的語境則是:狗主人明明知道其惡狗很可能咬小孩,放任惡狗接近小孩。

魯莽:魯莽涉及有意地忽視一種明顯且不合理的風險,導致某種結果發生。這是一種比疏忽更高級的粗心大意或漠不關心。放到狗咬人的語境則是:狗主人明明知道其惡狗很可能咬小孩,卻不採取有效措施來約束惡狗,而且讓惡狗很可能接近小孩。

惡狗傷人的二級謀殺罪成立的兩個有名案例是:堪薩斯州1997年,Kansas v. Sabine Davidson,監禁十二年又兩個月;加州2007年,People v. Knoller,十五年監禁。 

【作為對比,疏忽一般不入罪:疏忽是犯意的較低級別,涉及到未能採取合理的注意或與合理人在類似情況下會採取的標準關心存在明顯偏離。該人應該知道他們的行為或疏忽造成了風險。至於魯莽和疏忽在司法實踐中的界限在哪裡,限於篇幅,這裡不再贅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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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到四川成都的那個案子,新聞裡面說,受傷女孩被送往醫院後,經診斷:全身多處咬傷,有的傷口長達8厘米;右腎挫裂傷;右側肋骨骨折。

20231018日,有新聞報道,狗主人說她的狗是偷跑出去的。(正是她的這句話直接激勵我今天寫了這個科普。)這種情況,即使屬實,在美國仍然有可能夠得上魯莽的標準,仍然有可能被判有罪,看具體的情節區分是魯莽還是疏忽。

【作者簡介】鍾家鈺律師,清華94級學生,擁有遺傳學,分子生物學和精算學(數學)三個碩士學位及法學博士學位;遊覽過十二個國家;完成過三個半程馬拉松比賽和一個馬拉松比賽;持有馬里蘭律師執照和四類保險執照。鍾家鈺為美國華人維權主要有三個貢獻:1.維權組織Association For Education Fairness的創始人之一以及首任會長,組織投訴和起訴MCPS對亞裔學生的歧視;2. CAPA-MC的創始會員及理事;3. 全美聲援紐約警官梁彼得集會大華府地區的組織者。鍾家鈺現在主業是做車禍索賠,各種人身傷害索賠和各類保險索賠,幫助華人被告得到頂尖的刑事辯護律師的最佳服務,以及幫助華人維權。(其任職的律師事務所Jezic & Moyse, LLC 特別擅長人身傷害索賠和刑事辯護。)鍾家鈺業餘時間喜歡做些有趣有益的事情,包括寫科普文章發公眾號。

本文由【大紐約生活網】整理編輯,原文轉自鍾家鈺律師,若有侵權敬請聯繫我們;圖片取自網路,版權屬於原作者。轉載請註明出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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